
為激勵碩士研究生(以下簡稱研究生)勤奮學習、刻苦鉆研、提高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和規定錄取的接受學歷教育的本校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凡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的,均可享受普通獎學金: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
(三)勤奮學習,專心科研,努力掌握專業知識,各門課程學習成績合格。
第二條 委托培養、定向培養碩士研究生的待遇,按合同(協議)及有關規定執行;在職研究生不享受普通獎學金。
第三條 普通獎學金標準
普通獎學金每生每月320元,學校按上述標準每生每月下浮20元,用于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的部分報酬等。
第四條 普通獎學金的評定和發放
(一)研究生憑研究生錄取通知書,經本人申請,學科與研究生處批準,從注冊入學當月起,按規定標準發放普通獎學金。
(二)普通獎學金每月發放一次。學科與研究生處于每月10日左右向學校財務處提交當月的普通獎學金發放名單、金額和帳號等信息,財務處于25日前發放當月的普通獎學金,遇寒暑假或不可抗力,發放時間順延。
(三)普通獎學金發放月數
普通獎學金按研究生注冊學籍并在參加學校的教學和實踐活動實際時間發放。
(四)享受普通獎學金的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發或暫時停發普通獎學金:
1.研究生退學、休學者,從學校發文的次月起停發普通獎學金;休學研究生返校后在辦妥復學手續的次月起恢復發放普通獎學金;在延長學業期間不享受普通獎學金;
2.研究生出國學習期間不享受普通獎學金。
第五條 普通獎學金從學校核撥的研究生經費中列支。
第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學科與研究生處負責解釋。